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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
拓展信息: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就医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通过网上备案或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正常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分别降低 15 个百分点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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