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学历不能通过学历入户方式入户广州,但可以选择职称入户、技能入户、积分入入户或投靠入户。
职称入户条件:
(相关资料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广州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三)关于社保
1、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广州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广州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3、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技能入户条件:
必备条件 | 职业资格 | 年龄 | 在广州参保年限 |
1、技术技能类人才须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广州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过渡期政策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40周岁以下 | 连续6个月 |
具有高级技师 | 45周岁以下 | 连续6个月 | |
具有技师 | 40周岁以下 | 连续6个月 | |
具有高级工 | 35周岁以下 | 连续6个月 | |
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 | 40周岁以下 | 连续6个月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
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过渡期政策
1、在2019年6月30日前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考试合格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按原《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以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2、在2019年6月30日前参加考试、且报考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2018年)》的人员,其考试合格获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按原《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以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三)关于社保
1、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积分入户条件:
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入户广州市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1、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
02、年龄45周岁以下
年龄45周岁以下,即为1976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
03、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04、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①社会保险计算在广州地区缴纳年限,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②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③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以往参加了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其缴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05、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50分
申请人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所得的总积分满150分,且参加积分制入户的总积分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
06、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投靠配偶入户条件:
配偶有广州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迁入广州市: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夫妻同时符合男方满60周岁、女方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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