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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违法招标投标行为打击力度,《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获全面修订

来源:交汇点 发布时间:2023-01-13 18:32:45 分享至:


(资料图)

1月1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评标专家管理,严格规范了投标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加大了违法招标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原《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江苏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和市场主体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的意识不断增强。以2022年1—11月为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59705个、交易额16502.1963亿元,“不见面”交易占比96.1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江苏招标投标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比如: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取消资质管理后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少数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甚至主动寻租,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最新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结合疫情期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快速发展的需求,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条例完善了工作机制,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并在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下,为鼓励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空间。条例还要求通过更好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并从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统一全省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对于前者,条例从保障招标自主权、规范招标人采购行为、提高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等方面作详细规定;对于后者,重点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对投标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还特别结合实践,对电子招标投标中的一些新型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对评标专家,条例从专家产生、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针对亟待规范的招标代理秩序,条例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方面作了规范,还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由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参考。

根据修订中增设的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等,条例结合监管需要补充细化相应法律责任,细化了处罚行为和幅度,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增强执行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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